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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來,隨著環保政策的不斷推進,各地養殖業也面臨新一輪的“大浪淘沙”。環保拆遷、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,以及即將啟動征收的環保稅……眾多家禽小散戶不斷被清理出局,規模養殖場環保投入不斷增加。在新一輪變革中,家禽業將面臨著哪些挑戰,又該如何應對?
隨著各地相繼提出畜禽糞污綜合化利用率提升規劃,各養殖場是否都將要求配備糞污處理設備?
小編整理了近期養殖環保中,常被誤解的那些名詞。
禁養區就是無畜禽區?
不是。
我們先來看看禁養區的定義。
《畜牧法》第四十條
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、養殖小區:
(一)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,風景名勝區,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;
(二)城鎮居民區、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;
(三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。
《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》第十一條
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、養殖小區:
(一)飲用水水源保護區,風景名勝區;
(二)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;
(三)城鎮居民區、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;
(四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。
值得注意的是,其中“養殖場、養殖小區”的概念,在各個地區是存在差異的。
《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》第四十三條
畜禽養殖場、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,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備案。
也就是說,“養殖場"“規模養殖”的概念在各地存在差異。
總體而言,如果你的肉禽存欄小于1000只,蛋禽存欄小于500只,那么恭喜你了,并不在近期被強制環保拆遷的范圍內。如果做好糞污處理,沒有人投訴,沒有污染環境,還是可以繼續養的。
養殖場必須要配備糞污處理設備?
不一定自建。
《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》第十三條
畜禽養殖場、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,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、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,畜禽糞便、污水的貯存設施,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、有機肥加工、制取沼氣、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、污水處理、畜禽尸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。已經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,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。
從該條例中可以看到:
對于雨污分流、糞污貯存設施為養殖場必備;而沼氣、堆肥、施肥、污水處理等無害化和綜合利用則可委托他人代辦。
雖然設備不用自建,但“對糞便、廢水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,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”的目標仍需完成,這是環保的硬性要求。
把糞污倒入農田當“肥料”就是無排污了?
不是。
《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》第十八條
將畜禽糞便、污水、沼渣、沼液等用作肥料的,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,并采取有效措施,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,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。
《環境保護法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
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、廢水施入農田。施用農藥、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,應當采取措施,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。
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八條
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,防止污染土壤、地下水和農產品。
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污水。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鎮污水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、農產品加工廢水的,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。
其中要求,還田的“肥料”要無害化、不超量、不污染環境、不傳播疫病。也就是說,拿雞糞做有機肥,并不是往田里一倒就行,而需要達到一定的標準,并且要控量。